香港跨國企業(yè)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yè)年度合并收入超過68億港元的需要向香港稅局提交國別報告
TPPERSON按:該推送內容摘自2018年7月13日香港立法會通過的《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原文為繁體,TPPERSON將其整體轉化為簡體(一些文字不好懂哈)。特別提醒親們注意的是:香港稅務居民如果為跨國企業(yè)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yè)而且該跨國企業(yè)集團年度合并收入超過68億港元,或香港稅務居民被指定作為履行代理申報的實體,則香港稅務居民需要準備并向香港稅務局提交或報送國別報告。
第3分部——國別報告
以下附注概述第3分部的內容,附注并無立法效力——
1.第3分部實施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的國別報告的規(guī)定。根據該等規(guī)定,凡集團(須申報集團)的周年綜合集團收入,達到指明門坎款額,則須就該集團提交國別報告(國別報告),每年就該集團營運業(yè)務所在的每個稅務管轄區(qū),提供數據(例如收入款額、稅前利潤、已繳及累算稅款、資本及資產)。
2.根據第58D條,提交國別申報表(國別申報表)(須包括國別報告)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須申報集團。
3.如須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最終母實體)是香港稅務居民,該實體須就每段始于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后的會計期,向局長提交國別申報表(第58E(1)條)。
4.凡須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并非香港稅務居民,如符合任何以下條件,該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須向局長提交國別申報表——
(a)該最終母實體并無被規(guī)定在其稅務居留地管轄區(qū)(最終管轄區(qū))提交國別報告;
(b)在最終管轄區(qū)與香港之間,訂有現行國際協議,就自動交換稅務數據訂定條款,但在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期限前,最終管轄區(qū)與香港之間,并沒有交換國別報告的安排;
(c)因系統失誤,以致最終管轄區(qū)沒有進行國別報告交換,而局長已將此事,通知有關香港實體(第58F(1)及58I(1)條)。
5.即使符合本附注第4項所述的其中一項條件,如有以下情況,有關香港實體亦無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a)有關須申報集團的另一香港實體,已就有關期間,提交國別申報表;或
(b)有關須申報集團的某代母實體,是另一管轄區(qū)(代母管轄區(qū))的居民,并已在代母管轄區(qū)提交國別報告,而代母管轄區(qū)與香港之間,設有交換國別報告的機制。
第58F(2)及58I(2)至(7)條,處理本項及代母實體的概念。
6.此外,須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屬香港稅務居民者),可就始于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后而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會計期,自愿提交國別申報表(第58E(2)條)。
58D.與國別標準文件相符及對須申報集團的適用
(1)凡某理解方式最能確保本分部與國別標準文件的規(guī)定及指引相符,本分部須以該方式理解。
(2)凡某跨國企業(yè)集團在緊接某會計期(指定期)之前的會計期(對上期),符合門坎規(guī)定,本分部中關于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及通知的條文,即就該集團而適用。(就指定期而言,該集團稱為須申報集團。)
(3)如某跨國企業(yè)集團的綜合集團收入的總款額符合以下說明,則就第(2)款而言,該集團即屬符合門坎規(guī)定——
(a)該集團的綜合集團收入的總款額(對上期擬備的該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所顯示者),不少于指明門坎款額;或
(b)該集團的綜合集團收入的總款額(假使因該集團內有任何企業(yè)的實益權益成員實體,在公開證券交易所交易,致使該集團按規(guī)定須提供其為對上期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便會在該報表顯示者),不少于指明門坎款額。
(4)然而,如——
(a)某跨國企業(yè)集團的最終母實體,是香港境外某管轄區(qū)(最終管轄區(qū))的稅務居民;及
(b)該集團以最終管轄區(qū)的貨幣(終區(qū)貨幣)為幣值,就對上期擬備其綜合財務報表,或假使該集團按規(guī)定須就對上期提供其綜合財務報表,便會以終區(qū)貨幣為幣值,擬備該報表,則在第(3)款中提述指明門坎款額,須在猶如該款額是終區(qū)門坎款額的情況下,具有效力。
(5)在本條中——
指明門坎款額(specified threshold amount)指$68億;
終區(qū)門坎款額(jurisdiction U’s threshold amount)——
(a)如最終管轄區(qū)規(guī)定,任何跨國企業(yè)集團的對上期的綜合集團收入的總款額,如不少于某門坎款額,則須就指定期提交國別報告,而該款額是在最終管轄區(qū)的法律或規(guī)例下指明的——指所指明的門坎款額;或
(b)如屬其他情況——指于2015年1月相等于7.5億歐羅的終區(qū)貨幣款額。
(6)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第(5)款中的定義。
58E.香港最終母實體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1)如指定期始于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后,則須申報集團的香港最終母實體須在提交期限前,就該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
(2)如指定期始于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后而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則須申報集團的香港最終母實體可在提交期限前,就該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
58F.其他香港實體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1)凡規(guī)定某須申報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并非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者)提交國別報告的某項適用于香港的先決條件,如第58I(1)條所指而就該集團獲符合,則該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并非最終母實體者),須在提交期限前,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
(2)如有以下情況,則第(1)款不適用——
(a)代母實體境外交表的例外情況,或代母實體在港交表的例外情況,如第58I(2)條所指而適用;或
(b)在提交期限前,有關集團的另一香港實體已按照本條,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
58G.評稅主任通知實體
(1)評稅主任可向實體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該實體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日期前,就該通知所指明的會計期(指明會計期),提交國別申報表。
(2)如評稅主任根據第(1)款,已向某實體發(fā)出通知,而該實體致使該評稅主任信納任何以下事宜,則該實體無須遵從該通知——
(a)就指明會計期而言,該實體并非某須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或
(b)在該實體是某須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的情況下,任何以下說明獲符合——
(i)以下兩項均符合——
(A)該實體并非該集團的香港最終母實體;及
(B)就該集團而言,規(guī)定該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并非最終母實體者)提交國別報告的某項適用于香港的先決條件,并沒有如第58I(1)條所指而就該集團獲符合;
(ii)在提交期限前,該集團的另一香港實體已按照第58E或58F條,就指明會計期提交國別申報表;
(iii)代母實體境外交表的例外情況,或代母實體在港交表的例外情況,如第58I(2)條所指而就指明會計期而適用。
58H.香港實體提交通知
(1)除第(3)款另有規(guī)定外,須申報集團的每個香港實體,均須向局長提交書面通知,就指定期通知局長以下事宜——
(a)該集團的每個香港實體的名稱、地址及商業(yè)登記號碼,及(視乎適用而定)識別其中的——
(i)香港最終母實體;
(ii)屬香港稅務居民的代母實體;或
(iii)須按照第58F條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香港實體(不符合第(i)或(ii)節(jié)描述者);
(b)如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是香港境外某管轄區(qū)的稅務居民——
(i)該最終母實體的稅務居留地管轄區(qū)(最終管轄區(qū));
(ii)該最終母實體的名稱、地址及商業(yè)登記號碼(或等同上述資料的詳情);
(iii)規(guī)定該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并非最終母實體者)提交國別報告的某項適用于香港的先決條件,是否如第58I(1)條所指而就該集團獲符合;及
(iv)該最終母實體是否已按照最終管轄區(qū)的法律或規(guī)例,向該區(qū)的稅務當局發(fā)出通知,表明本身是最終母實體(如最終管轄區(qū)的法律或規(guī)例規(guī)定發(fā)出該通知);
(c)如代母實體境外交表的例外情況,如第58I(2)(a)條所指而適用——
(i)有關代母實體的稅務居留地管轄區(qū)(代母管轄區(qū));
(ii)該代母實體的名稱、地址及商業(yè)登記號碼(或等同上述資料的詳情);及
(iii)該代母實體是否已按照代母管轄區(qū)的法律或規(guī)例,向該區(qū)的稅務當局發(fā)出通知,表明本身是代母實體(如代母管轄區(qū)的法律或規(guī)例規(guī)定發(fā)出該通知);及
(d)攸關斷定香港實體根據本分部提交國別申報表的責任的任何其他數據。
(2)第(1)款規(guī)定的通知,須在指定期結束后的3個月內(通知期限)提交。
(3)如有以下情況,須申報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無須遵守第(1)款——
(a)以下說明均不符合——
(i)該香港實體是該集團的香港最終母實體;
(ii)該香港實體是該集團的代母實體,亦是香港稅務居民;
(iii)該香港實體是該集團的香港實體(不符合第(i)或(ii)節(jié)所描述者),并須按照第58F條,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及
(b)在通知期限前,該集團的另一香港實體(知會實體)按照第(1)款,提交通知,而該通知——
(i)識別該知會實體為(a)(i)、(ii)或(iii)段提述的實體;
(ii)表明規(guī)定該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并非最終母實體者)提交國別報告的某項適用于香港的先決條件,并沒有如第58I(1)條所指而就該集團獲符合;或
(iii)表明代母實體境外交表的例外情況,如第58I(2)(a)條所指而適用。